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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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辦發〔2017〕4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切實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突出對企業領導干部和決策權力的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充分體現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自覺性、全面性和時效性,促進全省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2.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覆蓋和突出重點相結合。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縱橫貫穿,不留死角,強化對國有企業權力、資金、資源、資產集中的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
堅持權責分明和協同配合相結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監督力量,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內外銜接、上下貫通、配合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格局。
堅持從嚴監督和保證效率相結合。處理好依法監督和增強企業活力的關系,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政府監督和市場定價相結合。在國有資產處置中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信息公開和第三方評估作用,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場定價機制,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公允價格。
堅持完善制度和落實責任追究相結合。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規制度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主體,嚴格追究責任。
二、進一步健全企業內部監督體系
3.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建立涵蓋企業內部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巡察、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權屬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完善財務總監制度,探索實施首席財務官制度,強化資金風險、融資規模、償債能力的跟蹤監管,加強對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財務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配強審計人員隊伍,探索建立審計成效與審計人員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普遍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法律把關的作用,嚴格防控法律風險。完善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加強內部監督工作聯動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提升整體監督效能。
4.實現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調整優化董事會結構,探索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形成董事會內部有效制衡。厘清董事會職責邊界,制定議事規則,依法規范董事會決策程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進一步提高董事會決策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配齊配強董事會秘書,為董事會規范運轉和科學決策提供支撐。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和風險防控委員會,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全面推行高級管理人員契約化管理,積極探索職業經理人制度,落實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管理、考核評價以及薪酬分配等職權,明確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責任。
5.加強權屬企業監事會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在權屬企業設立監事會或派出監事,建立各層級監事會業務指導和工作交流制度,完善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突出權屬公司財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監督重點,及時發現和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建立監事會所揭示問題的跟蹤整改制度,完善專項查辦、督辦等機制,加大監督管控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6.重視加強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調動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積極性,增強民主監督工作活力。借鑒省管企業全面推行職工代表民主評價工作的做法,探索將企業經營投資、基本建設、采購招標等事項納入民主評價范圍。切實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時,應充分反映職工正當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廠務公開,明確內容,規范程序,創新載體,保障廣大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7.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動實現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企業領導體制,把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和程序組織化、具體化、制度化。發揮黨組織把關定向作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突出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整合打造企業外部監督新格局
8.強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有機統一,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形成領導決策、協調處置、監督報告三大平臺,把強化出資人監督擺在重要位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立稽查辦公室,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積極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切實發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專業化優勢。建立經營績效綜合評價長效機制,結合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對企業開展全面“體檢”。加強對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9.改進監事會監督方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監事會圍繞企業財務、“三重一大”事項以及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等重點,著力強化當期監督和事中監督,發揮預防預警功能。綜合運用列席會議、訪談座談、審計查賬和專項檢查等方式,掌握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及時揭示企業隱患和風險。健全監事會履職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對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實行“一企一公開”,也可以按照類別和事項公開。落實監事會的監督權、評價質詢權、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者調整建議權,監事會可以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監事會和監事履職記錄制度,健全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
10.健全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實現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積極推行全面審計,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逐步建立和完善任中審計和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建立審計公告制度,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和影響力。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問責,切實提高審計監督成效。推進國有企業購買社會審計服務,擴大購買服務范圍,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11.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視巡察作用。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執行情況,嚴肅查處違反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和“四風”問題。聚焦“三重一大”事項和侵吞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問題,嚴格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四個著力”,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巡察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督促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12.建立高效順暢的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監督力量,明確各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分工,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聯動,減少重復檢查,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完善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13.推動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設立信息公開平臺,對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及《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山東省省管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企業主動公開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全力打造“陽光國企”。
14.充分尊重市場規律,規范國有企業兼并重組、產權轉讓、經營投資等行為。把準確客觀定價作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環節,堅持公開透明原則,依法依規全面準確地向買方賣方披露國有資產轉讓、處置等信息。將中介機構評估與多方詢價談判緊密結合,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國有資產。
1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拓寬和暢通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認真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切實保障單位和個人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積極借助評估、審計、法律等社會中介機構,發揮其專業優勢和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
16.加大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責任追究。明確企業是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建立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倒查機制,對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和揮霍國有資產的行為。對違法違紀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17.嚴格外部監督工作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部門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加強外部監督主體的自我監督,建立內控機制,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監督能力建設
18.進一步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制度。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配套政策,建立國有資產損失追償制度,將各監督主體的職責、程序和有關要求法定化、規范化,責任追究的措施具體化。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投資規劃、業績考核、產權管理、薪酬分配、財務監督等工作規范,提升國有資產監管效能。加強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國有資產監管各項制度切實有效實施。完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促進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維權,全面提升企業法治水平。
19.不斷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扎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加強外部董事、專職監事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外部董事、專職監事人才庫作用,逐步提高專職監事的比例,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提供專業人才保障。強化監督隊伍培訓,優化監督人員知識結構,提升監督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對監督隊伍的管理,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中央和省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